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格”是根据合同规定并在中标书中写明,为工程的设计、实施与竣工以及修补缺陷应付给承包商的金额。但它一般不是最终合同价格,通常最终合同价格还要包括承包商按合同规定有权获得的附加款额和主按合同规定的扣款。
(1)如果在本合同中没有专门规定,则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工程支付以总价为基础。
(2)合同价格不随劳务、材料和其他事务性费用的变化进行调整;
(3)承包商应支付他为完成合同义务所引起的关税和税收,而合同价格不应此类费用变化进行调整,但因立法变更除外。
(4)资料表中可能列出的任何工程量仅为估算工程量,不得视为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义务所应完成的实际或正确的工程量。
(5)资料表明中可能列出的任何工程量,价格或单位工程量的支付费率,仅适用于此类资料表中注明的目的。
如果按提供的数量和完成的工作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支付,有关测量和估价的规定在本合同第二部分中规定。
2.预付款的支付与偿还:
(1)业主应为承包商的动员和设计向其支付无息预付款。具体支付应按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方式(次数、时间、货币、比例)进行。
在业主代表对首次分期预付款颁发一份期中支付证书前,承包商须按业主的要求呈交履约保证及一份与预付款金额、货币种类相同的预付款保函。
(2)预付款应在业主代表开具的期中支付证书中偿还,扣减额度可按合同规定的百分比,或在投标书附录中另外注明的百分比。
(3)偿还预付款之前,银行保函应一直有效,且总额应随承包商在期中支付证书中所偿还的数额逐步冲销而降低。
(4)如果在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前或由于承包商、业主违约或不可抗力事件终止合同前尚未偿清预付款,承包商应将它的全部余额作为未付债务立刻交付给业主。
3.合同价格的期中支付:
(1)合同价格可以采用按月支付或分期支付方式:
承包商在每个月末之后向业主代表提交一式六份报表,说明承包商认为自己有权应得到的款额,同时提交包括当日进度情况的详细报告在内的证明文件。
该报表应包括下列项目:
1)截至当月末已编制的施工文件和已实施的工程的估算合同价值;
2)由于立法变更按合同规定应增加和减扣的款额;
3)按合同规定扣减的保留金。保留金为上两项款额之和乘以投标书附录标明的保留金百分率。其扣减直至累计扣减总额达到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保留金限额为止;
4)按合同应支付,或应偿还的预付款;
5)按合同应在期中支付证书中包括或扣除的已运至现场的工程设备和材料的预支款;
6)根据合同(包括索赔),应付的任何其它的增加额和扣减额,但延期损害赔偿费除外;
7)对所有以前的期中支付证书中证明的款额的扣除。
(2)分期支付。则合同包括一份支付表,列明合同价格将分期支付。
(3)期中支付证书的颁发:
业主收到并批准承包商提交的履约保证之后,业主代表才能为期中付款开具支付证书或予以支付。此后,在收到承包商的付款申请报表和证明文件后的二十八之内,业主代表应向业主发送一份期中支付证书,列出他认为应支付的金额,同时将一副本颁发给承包商。对于期中支付证书的颁发,有如下规定:
1)若被开具证书的净金额(扣除保留金及其他应扣款额之后)少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则业主代表可以不予开具支付证书。
2)如果承包商提供的货物和已完成的工作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业主代表可以从应付款中扣除修正或重置费用,但期中支付证书不得扣发。如果申请款项中某部分有争议,则对无争议的部分应颁发支付证书。
3)业主代表可在支付证书中对任何以前的证书进行恰当的修改。
(4)期中支付:
业主应从业主代表收到承包商的期中报表及证明文件之日起五十六天内向承包商支付证书中开具的款额。期中支付程序见图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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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款也可以分阶段支付,但若合同包括一份支付表,列明合同价格将分期支付,除非在此支付表中另有规定,否则:
1)如果分期支付额不是参照实际进度制定,业主代表有权修正此表,但他应与承包商协商达成一致,如不能达成一致,则业主代表应公正合理的作出决定。
2)该修正应考虑实际进度落后于支付表中分期支付所依据的进度的情况。
4.竣工结算:
在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后84天之内,承包商应按业主代表批准的格式向其提交竣工报表一式六份,并附证明文件,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1)到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为止,根据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
(2)承包商认为应进一步支付给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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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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