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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为: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Commit-tee Of China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PMC。

    第二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委员会(简称项目管理委员会)是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分支机构,由建筑业企事业单位和热心于项目管理的业内人士自愿参加。项目管理委员会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的领导和具体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项目管理委员会地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8号。

    第三条 项目管理委员会本着 “面向市场,立足企业,研究为主,服务为本”的办会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按照国家建筑业总体改革思路的要求,以推进中国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培育和扶持项目管理公司,加速企业结构调整和经营机制转换,解放和发展建筑生产力为主要任务。励精图治,努力拼搏,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充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的助手参谋作用,政府、企业、大专院校之间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行业协会的规范化管理作用,并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全心全意、高效益、高质量、高标准的服务于企业、服务于市场、服务于政府、服务于社会,以加快中国工程项目管理的国际化进程,全面提高项目经理整体素质和工程项目管理的理论研究创新水平和实践应用水平。
    第四条 项目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范围是:
  1. 宣传、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及措施的建议;
  2.   
  3. 受委托,编制工程项目管理有关规范和规程,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人才培训、评优及相关资格认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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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制定和提出工程项目管理研究课题,组织会员单位、大专院校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论证和开发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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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组织交流、推广工程项目管理的经验和研究创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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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开展工程项目管理的咨询评估等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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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积极传播工程项目管理新知识,举办讲座和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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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做好工程项目管理信息服务,搜集整理、编写有关教材和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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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组织开展“两岸三地”和国际营建业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境外营建业及项目管理组织和同仁的友好联系。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项目管理委员会的会员为中建协授权范围内吸收的会员。它既是项目管理委员会的会员,同时又是中国建筑业协会的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项目管理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承认中国建筑业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的建筑业企事业组织,均可自愿申请,经批准可成为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委员会会员。
      (二)凡承认中国建筑业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对工程项目管理有一定深度研究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项目经理和其他业内人才,均可自愿申请,经批准可成为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委员会会员。包括:
  1. 荣誉会员。凡被项目管理委员会特邀的高级顾问或有一定知名度专家顾问均为荣誉会员。
  2.   
  3. 资深会员。凡被推荐授予“国际杰出项目经理”称号者,或取得IPMP(B级)以上资质证书者及在工程项目管理理论研究和实践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均可申请为资深会员。
  4.   
  5. 高级会员。凡历届被评为全国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或取得中国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IPMP(C级)资质证书者及在工程项目管理实践应用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均可申请为高级会员。
  6.   
  7. 会员。凡取得中国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及取得建筑业企业一、二级项目经理资质或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有一定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各类业内人员均可申请为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牌)。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3. 对委员会的决议事项有表决权;
  4.   
  5. 对委员会的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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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有权参加委员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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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有权优先享受委员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10.   
  11. 有退会的自由。
      (二)会员的义务:
  1. 遵守委员会管理办法,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2.   
  3. 关心和支持并积极承担和完成委员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4.   
  5. 配合委员会搞好调查研究,及时向委员会反映基层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九条 委员会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一般每四年召开一次,并且必须有半数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会员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委员会管理办法;
      (三)讨论并决定委员会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罢免委员会理事;
      (五)审查委员会赞助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   
  3. 讨论确定委员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4.   
  5.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6.   
  7.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8.   
  9. 选举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十一条 委员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理事会的决议;
      (二) 提出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种议案和工作计划;
      (三) 组织指导各会员单位的工作;
      (四) 筹备召开理事大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领导秘书处的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下设办公室、教育培训部、国际联络部和研究发展部,在秘书长主持下,
负责日常工作并负责协调各地区、各部门有关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
   第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
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委员会可聘请国内外知名人士、专家、学者、行政领导干部为本会的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委员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国内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各项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的业务收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经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委员会会员大会通过生效。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委员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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