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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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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业协会章程
中国建筑业协会章程
(中国建筑业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6年7月10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CIA。
    第二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是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地方建筑业协会、部门建筑业协会,以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在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联合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支柱产业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参与诚信评价、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工地达标评估等工作;
    (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五)对地方、部门建筑业会员协会进行工作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检行评,规范行业行为,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等;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
    (七)编辑会刊,搞好建筑业网站体系建设,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和行业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建筑职工素质;
    (八)发展同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直属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地方、部门建筑业行业组织,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会员。
    (二)单位会员(直属会员)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等,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直属会员)。
    (三)个人会员
    取得建筑业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及在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劳动模范,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有参加和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地区、各部门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罢免协会理事;
    (三)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 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协会内部及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至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按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职时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捐赠或赞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 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7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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